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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泉市司法局部门行政权力事项分表(其他行政权力类)

时间:2016年05月31日来源:市司法局作者:浏览次数:

  序号

  项目名称

  实施依据

  实施对象

  承办机构

  公开范围

  办理数量

  收费(征收)依据和标准

  调整意见及理由

  1

  对全市司法行政工作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监督落实。

  【规范性文件】
《酒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酒泉市司法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酒政办发〔2010〕218号)

  司法行政机关

  办公室

  社会公开

  不收费

  保留

  2

  指导检查全市法制宣传和普法依法治理工作

  【地方性法规】
《甘肃省法制宣传教育条例》(甘肃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12年8月10日修订通过,自2012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法制宣传教育工作。                     

  市直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各县市区普法依法治理办

  法制宣传教育科

  社会公开

  不收费

  保留

  3

  律师执业初审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9次会议于2012年10月26日通过,2012年10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4号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六条 申请律师执业,应当向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一)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合格证书;(二)律师协会出具的申请人实习考核合格的材料(三)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四)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同意接收申请人的证明。申请兼职律师执业的,还应当提交所在单位同意申请人兼职从事律师职业的证明。受理申请的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予以审查,并将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报送材料之日起十日内予以审核,作出是否准予执业的决定。准予执业的,向申请人颁发律师执业证书;不准予执业的,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全市实习律师

  律师公证与司法鉴定管理科

  社会公开

  100件

  不收费

  保留

  4

  公证机构和公证员执业审批初审、变更、注销初审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由2005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修正通过) 第二十一条 担任公证员,应当由符合公证员条件的人员提出申请,经公证机构推荐,由所在地的司法行政部门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请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任命,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颁发公证员执业证书。
【部门规章】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第78项,国务院令第412号;
【部门规章】
《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由司法部部务会议2006年3月8日审议通过,2006年3月8日司法部令102号发布施行) 第十五条 公证员变更执业机构,应当经所在公证机构同意和拟任用该公证员的公证机构推荐,报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同意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办理变更核准手续。公证员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变更执业机构的,经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核准后,由拟任用该公证员的公证机构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办理变更核准手续。  

  全市公证工作人员

  律师公证与司法鉴定管理科

  社会公开

   60件

  不收费

   保留

  5

  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年度考核结果备案

  【部门规章】
《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办法》(由司法部于2010年司法部令第121号通过,自)2010年4月8日起施行)第二条 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是指司法行政机关定期对律师事务所上一年度的执业和管理情况进行检查考核,对其执业和管理状况作出评价。第四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负责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律师事务所的年度检查考核工作。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区(县)司法行政机关负责组织实施对本行政区域内律师事务所的年度检查考核工作。县级司法行政机关负责年度检查考核的初审工作。

  全市执业律师

  律师公证与司法鉴定管理科

  社会公开

  357件

  不收费

   保留

  6

  律师事务所及其分所设立初审、变更、注销初审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9次会议于2012年10月26日通过,2012年10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4号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十八条 设立律师事务所,应当向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受理申请的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予以审查,并将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报送材料之日起十日内予以审核,作出是否准予设立的决定。准予设立的,向申请人颁发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不准予设立的,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第十九条 成立三年以上并具有二十名以上执业律师的合伙律师事务所,可以设立分所。设立分所,须经拟设立分所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审核。申请设立分所的,依照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的程序办理。合伙律师事务所对其分所的债务承担责任。

  全市律师事务所

  律师公证与司法鉴定管理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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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件

  不收费

   保留

  7

  法律援助案件受理指派。

   【行政法规】
《法律援助条例》(2003年7月21日国务院令第385号) 第三条 法律援助是政府的责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积极措施推动法律援助工作,为法律援助提供财政支持,保障法律援助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第四条 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监督管理全国的法律援助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的法律援助。 第五条 直辖市、设区的市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根据需要确定本行政区域的法律援助机构。法律援助机构负责受理、审查法律援助申请,指派或者安排人员为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公民提供法律援助。
【地方政府规章】
《甘肃省法律援助条例》(由甘肃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于2011年7月29日通过,自2011年10月1日起施行。)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法律援助工作,确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法律援助机构,并向社会公布。法律援助机构负责受理、审查法律援助申请,指派或者安排人员提供法律服务,并对法律援助人员办理案件进行监督。县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可以确定由乡(镇)、街道的司法所负责本辖区内法律援助工作。

  公民

  法律援助工作管理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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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3

  不收费

  保留

  8

  组织指导“12348”法律服务专线工作。

  酒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酒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酒泉市司法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酒政办发〔2010〕218号)

  司法行政机关

  法律援助工作管理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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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收费

  精简“12348”协调指挥中心建设总体规划

  9

  基层法律服务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指导、管理和年检注册

  【部门规章】
1.《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2000年3月30日司法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司法部令第59号发布,自2000年3月31日施行)第五条 司法行政机关依照本办法对基层法律服务所进行管理和指导。第三十五条 地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每年对基层法律服务所进行年度检查。                 2.《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2000年3月30日司法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司法部令第60号发布,自2000年3月31日施行)第四条 司法行政机关依照本办法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进行管理和指导。第四十六条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应当每年向司法行政机关申请办理《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年度注册。

  公民

  律师公证与司法鉴定管理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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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收费

  保留

  10

  指导全市司法行政系统法制建设

  【规范性文件】
酒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酒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酒泉市司法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酒政办发〔2010〕218号)

  司法行政机关

  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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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收费

  保留






  11

  对人民调解委员会和人民调解员的奖励、表彰

  【法律】
《人民调解法》(2010年8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第五条 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指导全国的人民调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指导本行政区域的人民调解工作。第十四条县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定期对人民调解员进行业务培训。
【部门规章】
《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2002年9月11日司法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第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成绩显著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和调解员应当予以表彰和奖励。省司法厅人民调解委员会及调解员奖励办法。

  社会组织

  基层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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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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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安置基地确认

  【规范性文件】
《甘肃省刑释解教人员过渡性安置实体认定办法(暂行)》(甘综治办[2005]39号)第一项(二)实体认定。 实体认定由市(州司法行政部门负责)。第三项实体的监督管理  (一)实体的日常管理由司法行政部门负责,定期向劳动和社会保障、税务部门通报情况,年度检查由市(州司法行政、劳动和社会保障、税务部门负责)。

  各县市区
司法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

  市司法局社区矫正与安置帮教工作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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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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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

  对司法鉴定人员准入的初审

  【部门规章】1.《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2005年9月29日司法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司法部令第95号发布,自2005年9月30日施行)第十一条: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可以委托下一级司法行政机关协助办理下列工作。(一)制定本行政区域司法鉴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二)负责司法鉴定机构的审核登记、名册编制和名册公告工作;(三)负责司法鉴定机构的资质管理评估和司法鉴定质量管理评估工作;(四)负责对司法鉴定机构进行监督、检查;(五)负责对司法鉴定机构违法违纪的执业行为进行调查处理;(六)组织司法鉴定科学技术开发、推广和应用;(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部门规章】2.《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2005年9月29日司法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司法部令第96号发布,自2005年9月30日施行)第十条: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可以委托下一级司法行政机关协助办理下列工作:(一)负责司法鉴定人的审核登记、名册编制和名册公告;(二)负责司法鉴定人诚信等级评估工作;(三)负责对司法鉴定人进行监督、检查;(四)负责对司法鉴定人违法违纪执业行为进行调查处理;(五)组织开展司法鉴定人专业技术职称评聘工作;(六)组织司法鉴定人参加司法鉴定岗前培训和继续教育;(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司法鉴定鉴定人员

  律师公证与司法鉴定管理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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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收费

  保留

  14

  对司法鉴定机构和人员执业活动进行监督指导

  【部门规章】
《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2005年9月29日司法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司法部令第95号发布,自2005年9月30日施行)第四条 司法鉴定管理实行行政管理与行业管理相结合的管理制度。司法行政机关对司法鉴定机构及其司法鉴定活动依法进行指导、管理和监督、检查。司法鉴定行业协会依法进行自律管理。

  司法鉴定机构、鉴定人员

  律师公证与司法鉴定管理科

  社会公开

  不收费

  保留

  15

  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申请初审

  【部门规章】
《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74号)第四条 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由司法部统一制作、颁发。地(市)司法局负责本地区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申请材料的受理、初审、报送及证书的发放。
【规范性文件】
《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司发﹝2008﹞11号)第十三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应当设立专门机构,按照规定具体承办国家司法考试的有关考务工作。

  公民

  法律援助工作管理科

  向社会公开

  218

  不收费

  保留

  16

  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备案

  【部门规章】
《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74号) 第七条 地(市)司法局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对申请材料完整、符合申领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条件的,报省(区、市)司法厅(局)复审。对材料不完整的,应当退回申请人,并要求申请人在省(区、市)司法厅(局)规定的期限内补齐材料,逾期未补齐材料的,视为自动放弃申领资格。对材料不真实或不符合资格授予条件的人员,应当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决定。不予受理的决定应当说明理由,通知申请人,并报司法厅(局)备案。

  公民

  法律援助工作管理科

  向社会公开

  218

  不收费

  保留

  17

  组织全国司法考试工作

  【规范性文件】
《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司发﹝2008﹞11号)第十三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应当设立专门机构,按照规定具体承办国家司法考试的有关考务工作。

  公民

  法律援助工作管理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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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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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8

  对全市司法行政系统的思想政治工作、党的建设和队伍建设进行指导

  【规范性文件】
酒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酒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酒泉市司法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酒政办发〔2010〕218号)

  机关

  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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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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