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泉市司法局部门行政权力事项分表(行政监督类)
时间:2016年05月31日来源:市司法局作者:浏览次数:
序号
项目名称
实施依据
实施对象
承办机构
公开范围
办理数量
收费(征收)依据和标准
调整意见及理由
1
对市律师协会进行监督、指导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9次会议于2012年10月26日通过,2012年10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4号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四条 司法行政部门依照本法对律师、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协会进行监督、指导。
市律师协会
律师公证与司法鉴定管理科
社会公开
不收费
保留
2
对公证协会酒泉联络组工作进行监督、指导。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由2005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修正通过)第五条 司法行政部门依照本法规定对公证机构、公证员和公证协会进行监督、指导。
省公证协会酒泉联络组
律师公证与司法鉴定管理科
社会公开
不收费
保留
3
指导、监督和管理全市法律援助工作的开展。
【行政法规】
《法律援助条例》(2003年7月21日国务院令第385号) 第三条 法律援助是政府的责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积极措施推动法律援助工作,为法律援助提供财政支持,保障法律援助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第四条 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监督管理全国的法律援助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的法律援助。
公民
法律援助科
社会公开
3
不收费
保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