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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长治律师事务所律师孙光春

时间:2017年01月26日来源:作者:浏览次数:

甘肃长治律师事务所律师孙光春(男,汉族,执业证号:16209201010843083):2015年5月,因私自接受委托、收取费用,接受委托人财物,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条第一项“私自接受委托、收取费用,接受委托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八条第一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十条第一项、第三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相关规定,经酒泉市司法局2016年4月8日局务会议研究决定:给予甘肃长治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孙光春停止执业三个月,并处一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