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公证与司法鉴定管理科工作职能与岗位职责
拟订全市律师、公证、司法鉴定、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规划、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依照有关规定和程序,负责全市律师事务所、公证处、司法鉴定所设立、变更登记和注销工作的初审;负责全市律师事务所、公证、司法鉴定机构和律师、公证员的年审(检)注册工作;负责全市基层法律服务机构、执业人员的核准、登记、变更、年检注册工作;监督、管理全市律师、公证、司法鉴定、基层法律服务机构和律师、公证员、司法鉴定人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执业活动;负责全市律师、公证员、司法鉴定人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教育培训、职称评聘工作;综合管理社会法律服务机构;指导全市律师协会工作和省公证员协会酒泉联络组工作。
(一)科长职责
1.主持律师公证与司法鉴定管理科全面工作,具体负责律师、省律协、省公协酒泉联络组工作;
2.指导和监督律师行业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法律法规及部颁规章、本局安排部署;
3.负责制定律师行业发展规划和队伍教育培训计划;
4.负责设立律师事务所和申请执业律师准入条件的审核审查,对实习律师进行备案、考核;
5.负责律师行业业务建设、继续教育和业务培训;
6.负责律师队伍的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建设,做好执法监督检查工作,依法规范行业行为,整肃服务循序;
7.负责律师行业办案质量检查,加强监督指导,促进办案(证)质量提高;
8.负责对律师机构和人员进行年度考核,依法做好年检注册、备案公告工作;
9.负责对法律服务行业信访投诉案件的调查处理,依法查处违法违纪行为;
10.掌握律师行业工作进展,及时发现问题,进行跟踪指导;
11.组织律师行业调查研究和信息交流;
12.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副科长职责
1.协助科长工作,具体负责公证、司法鉴定、案件质量评查方面的工作;
2. 指导和监督公证、司法鉴定行业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法律法规及部颁规章、本局安排部署;
3.负责制定公证、司法鉴定行业发展规划和队伍教育培训计划;
4.负责设立公证处、司法鉴定所和申请执业人员准入条件的审核审查;
5.负责公证、司法鉴定行业业务建设、继续教育和业务培训;
6.负责公证、司法鉴定队伍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建设,做好监督检查,依法规范行业行为,整肃服务循序;
7.负责律师、公证、司法鉴定和基层法律服务案件(卷)评查工作;
8.负责对公证、司法鉴定机构和人员进行年度考核,依法做好年检注册、备案公告工作;
9.掌握公证、司法鉴定行业工作进展,及时发现问题,进行跟踪指导;
10.组织公证、司法鉴定行业调查研究和信息交流;
12.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科员职责
1.负责基层法律服务、业务档案管理、各类数据统计和业务报表、综合业务信息报送工作;
2.指导监督基层法律服务行业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部颁规章;
3.掌握基层法律服务机构和队伍状况,负责提出基层法律服务行业发展规划及教育培训计划;
4.负责设立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准入条件的审核审查工作;
5.负责基层法律服务行业业务建设和执业执纪监督检查指导工作;
6.组织实施基层法律服务人员继续教育和业务培训;
7.负责基层法律服务机构和人员的年度考核及年检注册、备案公告工作;
8.掌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进度,及时发现问题,进行跟踪指导;
9. 组织基层法律服务行业调查研究和信息交流;
10.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