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相关政策规定问答(六)
时间:2018年06月15日来源:司法部政府网作者:浏览次数:
2018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相关政策规定问答(六)
1.问:考生使用民族语言文字参加2018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两部分考试都必须使用民族语言文字吗?
答:《公告》明确,应试人员可选择使用蒙古文、藏文、维吾尔文、哈萨克文、朝鲜文五种少数民族语言文字试卷参加考试。客观题考试和主观题考试均翻译为五种少数民语言文字的试卷(电子试卷),选择使用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参加考试的,须在客观题考试和主观题考试中使用少数民族语言文字试卷,并在主观题考试使用民族语言文字作答。
2.问:选择使用民族语言文字参加考试是否要求户籍在放宽地区?
答:应试人员选择使用少数民族语言文字试卷参加考试不受户籍限制,非放宽地区人员也可以选择使用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参加考试,内蒙古自治区设蒙古文考点考场,西藏自治区、青海省设藏文考点考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设蒙古文、维吾尔文、哈萨克文考点考场,吉林省设朝鲜文考点考场。考试结束,成绩合格达到全国统一合格分数线的,可申请授予A类法律职业资格,在全国范围有效,对户籍在放宽地区且达到放宽地区合格分数线的,可申请授予C类法律职业资格,户籍不在放宽地区的不能享受放宽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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