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援助案件受理指派
时间:2016年08月31日来源:市司法局作者:浏览次数:
办事指南
事项名称:
法律援助案件受理指派
办理依据:
【行政法规】
《法律援助条例》(2003年7月21日国务院令第385号) 第三条 法律援助是政府的责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积极措施推动法律援助工作,为法律援助提供财政支持,保障法律援助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第四条 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监督管理全国的法律援助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的法律援助。 第五条 直辖市、设区的市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根据需要确定本行政区域的法律援助机构。法律援助机构负责受理、审查法律援助申请,指派或者安排人员为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公民提供法律援助。
【地方政府规章】
《甘肃省法律援助条例》(由甘肃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于2011年7月29日通过,自2011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法律援助工作,确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法律援助机构,并向社会公布。法律援助机构负责受理、审查法律援助申请,指派或者安排人员提供法律服务,并对法律援助人员办理案件进行监督。县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可以确定由乡(镇)、街道的司法所负责本辖区内法律援助工作。
基本流程:
申请-受理-审批-指派
申请材料:
法律援助申请人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的身份证明,代理申请人还应当提交有代理权的证明。
法律援助申请人经济状况证明
与所申请法律援助事项有关的案件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