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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泉市金塔县巧借“四个渠道”彰显公证的社会价值

时间:2015年05月15日来源:作者:浏览次数:
酒泉市金塔县司法局公证处不仅连续10年被评为全县司法行政系统先进单位,更先后被金塔县委、县人民政府授予县级文明单位、县级模范文明单位、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模范单位,并在2014年被酒泉市司法局授予法律服务先进单位… …这样的优秀经验不但引得张掖市司法局公证处、临泽县司法局公证处前来参观学习,还使敦煌市司法局公证处、瓜州县司法局公证处等兄弟县市司法局公证处互相交流心得,以更好更高的服务来服务百姓。2014年10月甘肃省公证协会副会长何浩年在带领全省公证质量检查考核组来金塔县公证处检查工作时认为,金塔县司法局公证处积极拓展服务领域,努力提升服务水平,公证质量过硬,规范化水平高,特别是公证软件系统的引进,提高了办证效率,方便了群众;在内部管理上制度健全,善于总结经验,这些好的做法值得大家的肯定和全省的推广。

  这样斐然的成绩是金塔县司法局紧紧围绕整个金塔县经济发展的大局和依法治县的顶层设计实施这条主线,着力抓稳公证工作的结果。新形势下,金塔县司法局找准切入点、结合点、着力点,认真办理涉及经济社会发展的各类公证业务,将其职能作用巧借农村土地流转、城乡房产产权、个人企业贷款、为弱势群体提供法律服务等“四个渠道”有针对性进行拓展延伸,为一方百姓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在服务中彰显公证的社会价值,更体现出司法行政工作的本质属性。

  巧借土地流转 贴近农民 为农村集约化发展提供保障服务

  为了进一步拓展公证服务领域,促进公证工作向农村延伸,推进农业集约化经营,产业化发展,金塔县司法局公证处组织公证人员,深入基层,服务群众,送法上门,巧借办理土地流转合同公证,贴近农民,为其提供更好的公证保障服务。在办理土地流转合同公证之前,金塔县司法局公证处组织公证人员学习并熟悉《农村土地承包法》等与土地流转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审查了双方当事人的身份证、户口簿、土地承包合同、经营权证、夫妻双方同意流转证明,村民委员会、乡镇土地承包合同管理委员会审查意见、企业法人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注册资本、履约能力等情况。

  在做好充分准备工作的同时,该县司法局公证处公证人员入驻农村加班加点,现场办理了160户农户与甘肃省金塔县某龙头企业签订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农业生产损害证据保全公证11件,涉及土地流转面积4600亩,流转金额达300余万元。针对该公司土地流转面积较大,流转资金数额不足,公证费用高,企业负担重等困难,金塔县司法局公证处结合实际,因地制宜,以提高社会效益,促进农村经济发展为目标,经过公证处集体研究决定为该企业减免了部分公证费。

  通过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公证,明确了企业与农民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保护了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了土地的保值增值和产出效益,使农民从土地上解放了出来,农民在得到土地流转收益的同时,可以外出务工,增加收入,从而即保护了原有土地弃耕流失,又保证了农民的收益不受损失,为推进全县土地集中连片流转,促进农业产业化发展,规模化经营,增加农民经济收入起到了积极作用。

  金塔县司法局公证处更将公证的视角对准了农村土地流转这项容易引起纠纷的矛盾点上,不仅依法维护了农村正常的经济秩序,更有效预防和减少了纠纷的发生。“实践告诉我们,倾注真情才能搞好服务,这是公证工作的本质要求,为此我们必须以新农村建设为契机,不断将服务延伸,积极引导公证人员面向农村,靠近农民做好公证服务。”金塔县司法局局长王桂琴言辞恳切地对记者说,在优质的公证服务中,获得群众的理解和赞誉,从而提高公证工作的社会影响力。比如:认真审核农民承担合同,农民土地征用补偿协议,积极为农村土地使用权流转,提供公证法律服务,维护农民合法权益。同时积极引导公证人员为农村招商引资,为农业产业化经营提供服务,这样才能促进农业发展,农民增收,农村经济繁荣。

  巧借房屋公证 贴近生活 为群众规避纠纷提供精细化服务

  房产公证是指公证机关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证明与房产有关的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的活动。房产公证虽然不是房产交易的必须环节,但经过公证处的审查,当事人可以避免很多风险,且经公证的购房合同或是协议可以直接向法院申请执行转让和继承。

  日前,金塔县司法局公证处来了一对老夫妻,老人均已七十岁高领,他们没有退休金,靠政府发放的抵保金、打零工、看门房和儿女的资助生活,没有自己的住房,长期租房居住,几乎过着漂泊的生活。

  这两年政府出台惠民政策,关注低收入群众的住房难问题,县上修建了廉租房,以成本价,出售给低收入者和无房户,根据他们的收入情况和条件,可以享受购买政府修建的廉租房。老俩口高兴的合不拢嘴,但冷静下来又发起了愁。高兴的是享受到了政府的好政策,发愁的是筹措不到近六万元的房款。老人的三个子女,两个在农村,一个在城里打工,收入都不是很高,大女儿和儿子表示由于资金困难,没有能力为父母出钱购买廉租房,老人感到非常伤心和失望。就在老夫妻一筹莫展,左右为难的时候,老人的小女儿看在眼里,急在心里;她想,做儿女的不管自己经济条件怎么困难,自己省吃俭用,也应该让父母老有所居,安度晚年。小女儿在家人的支持下,拿出了自己全家省吃俭用赞下的全部积蓄,又向亲朋好友借了一部分钱,交清了全部六万元的房款。老人高兴的在春节前夕,搬进了宽敞明亮的新居,老人逢人就说:党的政策好,给她分配到了廉租房,住上了楼房;自己的女儿孝,帮助自己园了多年没有实现的梦。

  老人搬进新居后,时刻没有忘记小女儿的付出。由于廉租房的全部房款都是小女儿出的,为了避免以后发生纠纷,使小女儿好心有好报。老两口决定要以法律公证的形式确定将来房屋的归属权。根据二位老人的申请,该县司法局公证处经过认真审查,提供法律咨询,帮助起草协议,为其办理了《出资购买廉租房协议》公证,按照二位老人的愿望,由于自己购买的廉租房资金全部由小女儿出给付;二位老人养老送终后廉租房的处置权按照廉租房政策规定由小女儿负责处置,其他子女不得提出任何争议,处置廉租房的收益属于小女儿所有。协议中约定出资购买廉租房坐落地点、面积、结构、价格、出资金额、廉租房购买出资人确认、廉租房居住权确认、廉租房最终处置权确认等条款具体、明确,避免以后发生争议和纠纷。

  随着社会的发展,纳入公证业务范围的事项很多,已不能停留在大家印象中的公证多数是在福利彩票开奖时公证员现场的简短证词,又或者是拿到手的几页纸组成的公证书。房屋作为重要的生产、生活资料,对老百姓的生活和社会生产都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为规范涉及房产的法律行为,预防房产纠纷,减少诉讼,对涉及房屋产权变更、形态改变等法律行为按法律规定必须办理公证。近年来,金塔县司法局公证处立足民生,服务群众,每年办理的房产买卖合同、房产赠与、房产转让协议、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等公证都达数千件,公证处巧借房屋产权的公证,贴近百姓生活,为群众规避纠纷提供更加精细化的公证服务,因为购房对于许多群众来说,是人生中比较重大的投资,也是涉及很多法律规范的一项重大民事行为,普通的交易者掌握复杂的交易和登记法律存在较大困难,也正因为公证的预防职能,是一道很好的法律风险预防屏障,可以规避假人、假证件的层出不穷,不仅增强了房屋合同的真实性,又维护了普通老百姓的具体利益。

  巧借个人贷款抵押 贴近现实 为民营企业减少诉讼提供全面服务

  在拓展公证服务新领域上,金塔县司法局公证处根据司法部《公证机构办理抵押登记办法》规定,巧借个人企业贷款抵押,积极服务民营企业发展,运用公证处办理抵押登记的职能作用,为民营企业解决融资难,贷款难的问题,减少产生纠纷后的诉讼问题提供全面的公证服务。2014年全年,金塔县司法局公证处先后为民营企业、个体私营企业办理抵押登记及抵押借款合同公证80余件,涉及金额600余元万元。

  金塔县西坝乡一民营企业主刘某,为了发展高效设施农业,搭建100座温室大棚,由于资金不足,需贷款50万元,经过向金塔县农村信用社申请,农村信用社初步同意贷款50万元,但需要提供相应的贷款抵押。由于该民营企业再无其他资产进行贷款抵押,只有一台价值100万元的挖掘机,而挖掘机虽然是民营企业主本人购买的,但是购买发票不是民营企业业主本人。金塔县农村信用社表示,没有经过公证处办理抵押登记的抵押物,信用社不能贷款。眼看着工地等着用钱,但贷款迟迟不能解决,当事人心急如焚。在这种情况下,金塔县司法局公证处想当事人所想,急当事人所急,千方百计出主意,想办法,解决难题,通过办理财产所有权声明书、委托书的形式,解决了当事人的难题。金塔县司法局公证处及时为其办理了抵押登记及抵押借款合同公证,金塔县农村信用社向其提供贷款50万元,使刘某顺利的度过了难关。

  随着金塔县市场经济的发展,银行商业化经营的加快,所涉及的各类经济关系日趋复杂,难免带来诸多风险。公证作为一项预防性的非诉讼法律制度,银行在发放贷款时,运用公证这一法律手段来防范风险,保障其债权的有效兑现,更好地发挥在信贷担保中的公证职能作用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金塔县司法局公证处针对“抵押担保借款合同”涉及的法律关系比较复杂,协调公证人员同银行信贷人员一起对借款人的主体资格、履约能力等情况资料进行全面审查、验证,确保借款人第一手资料的真实、可靠。并且根据《公证法》的有关规定,通过办理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书强化借款人的履约意识和履行合同的自觉性。一旦借款人不能按期还款,贷款人可向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借款人的抵押财产,这样就可直接进入执行程序,减少诉讼麻烦,确保了抵押担保借款合同的全面兑现。《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规定不动产、机动车辆、企业财产等等设定抵押,必须到指定的部门办理登记,抵押关系才能成立;以其它财产设定抵押应到公证机关办理登记;对个体私营企业以不动产设定抵押,未作明确规定。为避免当事人找不到相关抵押登记机关,既影响了金融机构向私营企业发放贷款,也影响了私营企业的经济发展。针对这一情况,金塔县司法局公证处加强宣传,告知企业以其不动产设定抵押的登记机关为公证机关。而在实际工作中,金融机构往往不注重公证机关的登记效力,县司法局公证处就主动向他们宣传法律知识,让机构工作人员认识到这点。近几年来,金塔县农村信用合作社所发放的贷款全部都经过公证处公证。

  金塔县司法局公证处这样的做法即扩大了公证证源,又防范了金融风险,使金融风险率大大降低,充分发挥公证“预防纠纷、减少诉讼”的作用,为金塔县经济繁荣,社会稳定提供了优质、高效的服务,更加彰显出了公证令人信服的公信力,塑造了公证机关的形象。

  巧借法律服务 贴近民生 为弱势群体节约成本提供保护服务

  金塔一施工企业在施工过程中,因意外事故,造成一名民工死亡。事故发生后,该施工企业积极处理善后事宜,抚恤死者家属,主动协商理赔,赔偿丧葬费、抚恤金、死亡赔偿金等人民币30万元。经查,死者虽然有妻子,但没有领取合法的结婚证;有一个女孩,现年8岁,在上小学二年级,是死者的非婚生子女,与死者生前一起生活,随死者姓,户口与死者登记在一个户口簿上,死者的父母亲都已经死亡,而死者的五个兄弟都想争着领取这笔巨额赔偿金。在双方纠缠不休,争执不下的时候,找到了金塔县司法局公证处,寻求法律帮助。

  接待的公证员,听取了详实的陈述,了解情况后,为他们进行了耐心的解疑释惑,按照法律规定,提出了解决问题的办法。金塔县司法局公证处的公证员认为,按照《婚姻法》、《继承法》和《未成年人保护法》的规定,根据死者家庭人员构成情况,赔偿金的受益人为死者的配偶、子女、父母。但在本案中,死者的父母已经死亡,配偶没有办理合法的婚姻登记手续,因此不是该笔赔偿金的受益人。8岁的女儿虽然是死者生前的非婚姻生子女,但他和死者形成了事实上的父女关系,是依靠死者生前生活的未成年人。按照《婚姻法》、《继承法》规定“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因此,该笔赔偿金受益人应该是死者8岁的未成年女儿。由于死者8岁的未成年女儿系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法》规定:第一顺序继承人是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继承人是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的,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由于死者的五个兄弟属于第二顺序继承人,因此不产生继承。经过公证员耐心解答,当事人明白了法律规定,知道了不属于自己的财产争也没有用,法律不予支持,兄弟五人表示按照法律规定办理。但由于死者的女儿只有8岁,当事人又为赔偿金有谁来保管又发生了争议,关键时刻,公证员再出良策,建议他们办理提存公证,将赔偿金提存到公证处,由县司法局公证处代为保管,死者所在村民委员会指定监护人进行领取使用,作为未成年女儿的生活费、教育费,女儿长大成人后将剩余的费用交其保管使用。

  为更好地服务百姓,金塔县司法局公证处坚持把服务百姓、保障群众利益作为工作宗旨,塑造公证品牌,坚持为群众,尤其是弱势群体撑起法律的“保护伞”,贴近民生,保护他们的利益不受侵害。金塔县司法局公证处积极组织公证员开展公证法律咨询,举办公证知识讲座,全方位、多角度地宣传与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并多次无偿为弱势群体提供公证法律援助,一定程度上减轻了弱势群体打官司的经济成本,进一步拉近了与群众的距离,并且受到了社会各界的一致好评,大大提升了公证行业的社会形象。

  记者记:公证工作与人民群众的日常生活和切身利益密切相关,人民群众处理民事关系或者从事经济活动都可能与公证打交道,公证法律服务是实现和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重要途径。要把为人民群众服务作为公证工作出发点和落脚点,坚持以人为本、服务为民,坚持把人民群众是否满意作为检验标准,把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切实落实到公证工作的每一个环节,才能为人民群众提供热情、周到、方便、快捷的服务。面对十八大所营造的新机遇和新挑战,面对飞速发展的社会经济需要和群众日益增加的法律需求,公证的任务是任重而道远,坚持主动出击,当好参谋,让各行各业认识公证,了解公证,更进一步认可工作职能,让公证的阳光洒向更广阔的大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