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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民检察院在全市律师工作电视电话会议上的交流发言

时间:2016年06月30日来源:市司法局作者:浏览次数:

  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王龙

  (2016年6月2日)

  各位领导,同志们:

     我代表市检察院,就全市检察机关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做发言。我们将认真贯彻落实这次会议精神,紧密结合检察职能,全力做好律师执业权利保障各项工作,积极构建新型健康良性互动的检律关系,为法治酒泉、平安酒泉建设携手前行、努力奋斗。

     第一,积极构建新型检律关系。检察官和律师同属维护司法公正共同体、提升司法公信共同体、建设法治酒泉共同体。虽然在法治舞台上角色不同,在实施法律过程中分工有别,但两者秉持的职业信仰和法治理念是相同的,肩负的职责和使命本质上也是一致的。全市检察机关将把思想认识统一到省、市委和省院的部署要求上来,统一到这次会议精神上来,切实增强法律职业共同体意识,充分认识律师参与诉讼的重要作用,尊重、信任、支持律师依法开展工作,主动加强与律师界的沟通协作,真正做到既各司其职、各尽其责,又相互尊重、相互支持;既相互信任、平等交流,又依法规范、相互监督,努力构建新型检律关系。

  第二,带头保障律师执业权利。我国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和律师法等有关法律,明确规定了律师享有的知情权、阅卷权、收集证据权等执业权利。全市检察机关要带头执行《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职务犯罪侦查工作八项禁令》,进一步端正司法理念、规范司法行为、改进司法作风,切实在行动上保障律师执业权利,促进检察权依法正确行使,不断提高严格规范公正文明司法的能力,更好地保障和促进律师依法执业。  

  第三,着力解决妨碍律师依法执业的突出问题。坚持问题导向,针对“会见难”的问题,对法律规定无需会见许可的案件,不得人为设置障碍,干扰、影响律师会见;对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要求会见特别重大贿赂案件在押犯罪嫌疑人的,依法及时审查答复,不得无故拖延、推诿刁难。针对“阅卷难”的问题,自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对辩护律师提出阅卷申请的,应当即时安排,无法即时安排的,应当向辩护律师说明原因。有条件的院要通过提供拍照记录设备、设置网上阅卷中心、建立电子卷宗系统等方式,为律师查阅、摘抄、复制案卷材料提供更加便捷的条件。针对“调查取证难”的问题,对辩护律师书面申请调取在侦查、审查起诉期间收集但未提交的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或罪轻的证据材料的,应当依法及时审查;认为申请调取的证据已收集并且与案件事实有关联的,应当及时调取。辩护律师向被害人或者期近亲属、证人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的,应当及时作出是否许可或同意的决定。针对“辩护难”的问题,在审查逮捕、审查起诉时,要认真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对辩护律师提出无罪、罪轻、无逮捕必要或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侦查中有刑讯逼供等违法情况,证据真实性、合法性存在问题的,要认真审查核实,及时依法处理,保证律师提出的合理意见被采信,真正让耐心倾听成为一种品质和习惯。

     第四,主动服务律师依法执业。要进一步增强服务意识,创新服务举措,努力做到“零障碍”、“零距离”、“零容忍”,不断优化律师执业环境。“零障碍”,就是要加强律师接待窗口建设,畅通律师接待渠道,规范律师接待流程,健全完善律师申请事项办理情况反馈、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等机制制度,以检务公开促进律师执业权利保障。“零距离”,就是要积极适应“互联网+”工作模式,充分利用新媒体交流便利、互动性强等特点,让律师足不出户,通过检察官方微博、微信、门户网站等途径进行预约和信息查询。“零容忍”,就是要进一步完善律师执业权利保障和救济制度,对妨碍、刁难、拖延、排斥律师依法执业的行为,严肃处理,不护短、不回避。

     第五,切实加强与律师的协作。要进一步加强与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和广大律师的联系,建立健全业务沟通交流、信息资源共享、工作会谈协商等长效机制,及时学习交流法律理论知识。要充分利用律师知法明理、客观中立,容易取得当事人信任的独特优势,与广大律师一道,探索工作方法,总结实践经验,健全完善律师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机制,促进化解社会矛盾,维护正常社会秩序。  

  第六,自觉接受广大律师监督。全市检察机关要严格落实高检院《关于规范检察人员和律师接触、交往行为的规定》,进一步规范检察人员与律师的接触交往行为,防止发生吃喝请托、不分彼此,甚至违法交易、搞利益输送等影响司法公正的问题。同时,也希望广大律师与检察人员的交往中,对发现的检察人员不公不廉行为、违法违纪问题,能够自觉抵制、敢于监督、及时检举,帮助我们进一步规范司法行为,提高公正廉洁执法水平。